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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么叫车船使用税?

来源:www.12366taxvip.com   时间:2022-04-30 05:49   点击:253  编辑:储厚   手机版

车船使用税车船使用税是对行驶于公共道路的车辆和航行于国内河流、湖泊或领海口岸的船舶,按照其种类(如机动车辆、非机动车辆、载人汽车、载货汽车等)、吨位和规定的税额计算征收的一种使用行为税。纳税义务人车船使用税的纳税人是在我国境内拥有并且使用车船的单位和个人拥有人和使用人不一致时,若有租赁关系,由租赁双方商定纳税一方;协商未确定的使用人为纳税人外商投资企业、外国企业、华侨和香港、澳门、台湾同胞投资兴办的企业,外籍人员、香港、台湾同胞等适用《车船使用牌照税暂行条例》,不是车船使用税的纳税人。征税范围对行驶于我国境内公共道路的车辆和航行于境内河流、湖泊及领海的船舶,包括机动车和非机动车;机动船和非机动船征税.税率使用定额税率一、车辆税额(1)对车辆净吨位尾数在半吨以下者,按半吨计算;超过半吨者,按1吨计算。注意:半吨以下含本级,所以2.6吨视为3吨计算。(2)机动车挂车,按机动载货汽车税额的7折计算征收车船使用税。例如5吨的载重汽车有3吨的挂斗,以北京为例,每吨税额为60元,则每辆车应纳税5×60+3×60×0.7=426元。(3)对拖拉机,主要从事运输业务的,按拖拉机所挂拖车的净吨位计算,税额按机动载货车税额的5折计征车船使用税。例如对5吨的拖拉机应纳的税额为5×60×0.5=150元。(4)对客货两用汽车,载人部分按乘人汽车税额减半征税;载货部分按机动载货汽车税额征税。例如:10座以下的3吨客货两用汽车(税率以北京为例,60元/吨,乘人10人以下者,年税额为200元),共有10辆车。则应纳税额为(200×1/2+3×60)=2800元。应纳税额的计算一、计税依据为辆、净吨位、载重吨位三种1、乘人汽车、电车、摩托车、自行车、人力车、畜力车,以“辆”为计税依据2、载货汽车、机动船,以“净吨位”为计税依据3、非机动船,以“载重吨位”为计税依据(口误:不是净吨位)二、应纳税额的计算方法掌握计算公式。注意与其他税种结合出题。税收优惠1、法定的免税车船(1)国家机关、人民团体、军队自用车船;由国家财政部门拨付事业经费的单位自用的车船;但对其出租的车船应照章纳税(2)载重量不超过一吨的渔船;(3)专供上下客货及存货用的趸船、浮桥用船(4)特定车船。指各种消防车船、洒水车、囚车、警车、防疫、救护车、垃圾车船、港口作业车船、工程船。(5)按有关规定免纳船舶吨税的船。中国远洋轮在国外缴纳了吨税,在国内仍应按规定缴纳车船使用税2、经财政部批准免税的其他车船(1)在企业内部行驶、不领取行行驶执照,也不上公路行驶的车辆;(2)主要用于农业生产的拖拉机;(3)残疾人专用的车辆(4)企业办的各类学校、医院、托儿所、幼儿园自用的车船,如果能够明确划分清楚是完全自用的,免税;划分不清的,应照章纳税(5)对非营利性医疗机构、疾病控制机构和妇幼保健机构等卫生机构自用的车船(6)新购置的车辆如果暂不使用,即尚未享受市政建设利益,可不申报纳税征收管理与纳税申报一、纳税义务发生时间(1)纳税人使用应税车船、从使用之日起,发生车船使用税的纳税义务;(2)纳税人新购置车船使用的,从购置使用的当月起,发生车船使用税的纳税义务;(3)已向交通航运管理机关上报全年停运或者报废的车船,当年不发生车船使用的纳税义务。停运后又重新使用的,从重新使用的当月起,发生车船使用税的纳税义务二、纳税地点车船使用税的纳税地点为纳税人的所在地。纳税人所在地,对单位,是指经营所在地或机构所在地;对个人,是指住所所在地。需要注意的是,企业的车船上了外省的车船牌照,仍应在企业经营所在地纳税,而不在领牌照所在地纳税。例如:新疆来北京的车,如果是在北京投资的企业中使用,则应在北京纳税;但如果已在新疆完过税,则可以不再在北京纳税。上海市车船使用税实施细则上海市车船使用税实施细则(1986年12月23日上海市人民政府发布,1991年2月2日上海市人民政府第43号令修改重新发布)第一条 根据国务院发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船使用税暂行条例》第九条的规定,结合本市具体情况,制定本细则。第二条 凡在本市境内拥有并且使用车船的单位和个人,为车船使用税的纳税义务人(以下简称纳税人),都应当依照本细则的规定缴纳车船使用税。第三条 车船的适用税额,依照本细则所附的《车辆税额表》、《船舶税额表》计征。第四条 车船使用税由纳税人所在地税务机关征收。第五条 下列车船免征车船使用税:一、国家机关、人民团体、军队自用的车船;二、由国家财政部门拨付事业经费的单位自用的车船;三、载重量不超过一吨的渔船;四、专供上下客货及存货的趸船、浮桥用船;五、各种消防车船、救护车船、垃圾车船、粪车船、港作车船、工程船、囚车、警车、防疫车、洒水车、残疾人乘用的康复车;六、经村民委员会证明的农民用于农业生产的非机动车船;七、按有关规定缴纳船舶吨税的船;八、经财政部或市人民政府批准其他有特殊情况的车船。第六条 除本细则第五条规定者外,纳税人纳税确有困难的,可由市税务局确定,定期减征或者免征车船使用税。第七条 车船使用税按年征收,分期(次)缴纳,规定期限为:(一)各单位每季度缴纳一期,每期在季度的第二个月按当地税务机关规定的日期缴纳入库。(二)个人按年缴纳一次,每年在四月份按当地税务机关规定的日期缴纳入库。第八条 每期(次)车船使用税开征后,税务机关应在各码头及交通要道办理检查工作,并与公安、港务等交通管理机关密切联系配合。第九条 车船使用税计税吨位的计算办法如下:(一)载货汽车的净吨位尾数不满半吨的,按半吨计算;超过半吨的,按一吨计算。(二)船舶不论净吨位或者载重吨位,其尾数在半吨以下的免征,超过半吨的,按一吨计算。(三)不满一吨的小型船只,一律按一吨计算。(四)拖轮包括小机拖轮,其计税标准按马力(每一马力折合净吨位二分之一)计算。(五)没有核定载重吨位的铁驳、水泥驳、木船和非机动起重船,均按总吨位计算。(六)同时持有大小吨位证书的船舶,一律按大吨位计算。第十条 载货汽车改装成乘人汽车、或者载货、乘人兼用的车辆,均按交通管理部门核定的车辆种类征税。第十一条 各种工程车、修理车、起重车等特种车辆,按其原来规定载重量计算;无载重量的,可比照同类型的载货汽车计算。第十二条 已纳税款的车船,因修理使吨位发生增减变化的,已缴纳的当期税款不再退补,自下期起按变更后的吨位计算。第十三条 新领行驶证照或停驶后恢复行驶的车船,按领取或恢复行驶证照的当月起计税,当月不满十天的,免征当月税款。无行驶证照而已在行驶的车船,应按规定缴纳使用期的税款。第十四条 凡办理停驶、停航的车船,可持证明经税务机关核定后可免纳停驶、停航期间的税款。但在本纳税期内已纳的税款,不予退税;在纳税有效期内恢复行驶的,也不再重新征税。未办理停驶、停航的车船,仍按规定征税。第十五条 车船使用税的征收管理,依照《上海市税收征收管理暂行条例实施办法》办理。第十六条 本细则在实施中的具体问题,由上海市税务局负责解释。第十七条 本细则自一九八七年一月一日起施行。

车船使用税是对规定的车辆和船舶征收的一种税。应当缴纳车船税的车辆和船舶是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应当到公安、交通、农业、渔业、军事等车船管理部门办理登记手续的车辆、船舶。车船税是根据车船的种类、计税标准和规定的税额计算征收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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