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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其他涉税业务中,有哪些问题需要税务机关

来源:www.12366taxvip.com   时间:2021-09-29 23:24   点击:297  编辑:詹倩   手机版

税务风险主要包括两方面:
一、的纳税行为不符合税收法律法规的规定,应纳税而未纳税、少纳税,从而面临补税、罚款、加收滞纳金、刑罚处罚以及声誉损害等风险;
二、经营行为适用税法不准确,没有用足有关政策,多缴纳了税款,承担了不必要税收负担。

企业向其他企业借款的财税处理是怎样的呢?

  企业向其他企业借款的财税处理

(1)基本规定

实施条例第三十八条明确:非金融企业向非金融企业借款的利息支出,不超过按照金融企业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的数额的部分。即不超标的利息准予扣除。

对于关联方之间的借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关联方利息支出税前扣除标准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121号)明确: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企业实际支付给关联方的利息支出,不超过以下规定比例和税法及其实施条例有关规定计算的部分,准予扣除,超过的部分不得在发生当期和以后年度扣除。
  其接受关联方债权性投资与其权益性投资比例:金融企业为5:1;其他企业为2:1。

企业如果能够按照税法及其实施条例的有关规定提供相关资料,并证明相关交易活动符合独立交易原则的;或者该企业的实际税负不高于境内关联方的,其实际支付给境内关联方的利息支出,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准予扣除。
  企业自关联方取得的不符合规定的利息收入应按照有关规定缴纳企业所得税。

税法为企业之间的资金拆借进行了界定,在标准之内,发生的利息支出准予扣除。

(2)具体问题的处理

企业之间的拆借活动涉及一些纳税问题,这个必须正确处理,以防范税收风险。
  

1)关联企业借款费用的扣除处理

对于关联企业借款费用的扣除问题,税收政策是比较明确的。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关联方利息支出税前扣除标准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121号)第二条规定:企业的实际税负不高于境内关联方的,其实际支付给境内关联方的利息支出,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准予扣除。
  

举例说明:假如a企业实际税负高于b企业,按照《企业所得税法》第六条的规定,a企业已经将全部利息收入按照高税负交纳了企业所得税,本着公平税负的原则,对b企业支付给a企业的利息支出可以全部扣除。如果a企业实际税负低于b企业,则利息支出不可以当年扣除,也不可以转到以后年度。
  

2)扣除依据的获得问题

借款费用扣除的主要凭据是对方提供的利息收入发票,没有这张发票,就不能扣除。所以,收取利息一方在收取利息后,应给利息支付方开具营业税发票并交纳营业税。《关于印发的通知》(国税函发[1995]156号)明确:非金融机构将资金提供给对方,并收取资金占用费,如企业与企业之间借用周转金而收取资金占用费,行政机关或企业主管部门将资金提供给所属单位或企业而收取资金占用费,农村合作基金会将资金提供农民而收取资金占用费等均应视为发生贷款行为,按“金融保险业”税目征收营业税。
  

《发票管理办法》也明确:交易必须取得对方开具发票,否则,不得入账报销。

根据上述文件规定,对一般企业(非金融企业)来说,从事资金拆借(属于金融业务)还不能自开利息发票,要向税务机构申请代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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