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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税抵扣细则来了,你是如何看待的?

来源:www.12366taxvip.com   时间:2021-09-28 13:39   点击:127  编辑:支雄   手机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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谢邀!个税新政对于工薪阶层最大的亮点就是专项附加扣除,10月20日,扣除细则终于面世,虽然是征求意见稿,但仍代表总局的态度与倾向,但是应如何开看待和解读呢?

一、 六项专项附加扣除项目扣除标准汇总

二、扣除中的定额扣除与据实扣除

在六项扣除中,出现了两种扣除方法:

1、标准定额扣除

采取标准定额扣除的是五项,子女教育、继续教育、房贷利息、住房租金和赡养老人。

2、标准限额据实扣除

采取标准限额据实扣除的只有一项,就是大病医疗专项附加扣除,限额为个人一年内自己支付部分超过15000的部分,限额60000元。

举个栗子,如果个人超过医保部分自己实际支付的大病支出为10万元,其中超过15000部分为85000元,那么只能扣60000元/年;如果个人超医保实际支付为5万元,超过15000部分为35000元,那么只能扣35000元当年。

三、扣除中的按月预扣与按年汇算清缴扣除

综合所得中最主要的内容依然是工资薪金,由于是按月发放,需要按月预扣个税,次年汇算清缴。那么扣除部分依然可能涉及每月预扣个税时是否考虑的问题,在文件中对于六项扣除的规定有所不同,仍然区分了两种情况:可以在每月预扣中考虑的和年末才可以扣除的,如下表所示:

但是这里出现了问题,企业财务人员在按月预扣时就需要履行审查义务,这会非常麻烦。按照文件规定,扣缴义务人应当按照纳税人提供的信息计算办理扣缴申报,不得擅自更改纳税人提供的相关信息。而且扣缴义务人发现纳税人申报虚假信息的,应当提醒纳税人更正;纳税人拒不改正的,扣缴义务人应当告知税务机关。

那么,扣缴义务人企业的财务人员又增加了一块工作量,而且看起来还不会太小,更重要的是,如果资料虚假财务人员有提醒和汇报义务的话,那么是否要就资料真实程度承担责任?这是非常不合理的行为。

四、扣除中的证据链条准备

六类扣除项目是否真实合理,需要证据链的支撑,在征求意见稿中给出了对应的证据链要求,这一点需要特别关注:

这些证据链中,明确提出需要纳税人自己留存的证据只提到了三项:

1、纳税人应当留存医疗服务收费相关票据原件(或复印件)。

2、纳税人应当留存住房贷款合同、贷款还款支出凭证。

3、纳税人应当留存住房租赁合同。

其他证据在文件中规定的是:有关部门和单位应当向税务部门提供或协助核实以下与专项附加扣除有关的信息...如果真的能够实现信息互通,不需要纳税人自行提供当然是非常好,但实务中如果只拿到上述三项证据,企业财务人员如何判断信息真实性?这是文件中一个很大的问题。

五、扣除的选择空间问题

在文件中,涉及到了多项扣除的选择空间:

1、房租扣除和房贷扣除的选择问题

如果两项都可以扣,当然可以按照孰多原则选择扣除,房贷是1000/月,房租是800——1200/月不等,那么这个选择其实很简单了。

2、子女教育扣除的选择问题

受教育子女的父母分别按扣除标准的50%扣除;经父母约定,也可以选择由其中一方按扣除标准的100%扣除。具体扣除方式在一个纳税年度内不得变更。

3、继续教育扣除的选择问题

个人接受同一学历教育事项,符合本办法规定扣除条件的,该项教育支出可以由其父母按照子女教育支出扣除,也可以由本人按照继续教育支出扣除,但不得同时扣除。

4、住房贷款利息扣除的选择问题

经夫妻双方约定,可以选择由其中一方扣除,具体扣除方式在一个纳税年度内不得变更。

5、房屋租金扣除的选择问题

夫妻双方主要工作城市相同的,只能由一方扣除住房租金支出。这实质上也是可以选择的。

6、赡养老人扣除的选择问题

纳税人为非独生子女的,应当与其兄弟姐妹分摊每年24000元(每月2000元)的扣除额度,分摊方式包括平均分摊、被赡养人指定分摊或者赡养人约定分摊,具体分摊方式在一个纳税年度内不得变更。采取指定分摊或约定分摊方式的,每一纳税人分摊的扣除额最高不得超过每年12000元(每月1000元),并签订书面分摊协议。也就是说,分摊方法在各个子女之间可以选择。

后面五个的分摊究竟是谁来摊,如果从个税节税角度考虑,应就双方收入扣除进行测算,决定放在谁的收入中扣除为最佳。这实质上给了纳税人一定的筹划和安排余地。但增加了税务机关和扣缴义务人信息监测的工作量和难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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